◎地價指數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申報地價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主要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
◎土地使用分區界樁
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土地使用分區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界址
指土地四至範圍之所在。
◎界標
即土地界標,係設置於土地界址點位上,用以標示土地界址之標誌。其種類依材料之不同有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土地鑑界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因相鄰土地所有人對其界址不明或需經確定其位置,經申請地政機關予以丈量之複丈作業。
◎地籍圖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地目)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複丈費
為申請複丈時應繳納之規費。其繳納之標準視各種複丈作業之繁檢而有不同,原則上是依申請複丈之土地宗數及面積為其計課標準。
◎建物第一次測量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建物產權,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前,先依程序申請建物位置及面積之測量,以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依據。
◎逕為分割
土地分割複丈,為土地權利變更之一種,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等提出申請。至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為「逕為分割」。
◎自辦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除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外,亦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不動產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土地、土地定著物及其可移轉權利;房屋指的是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其他登記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除土地權利之變更應經常登記外,已登記之事項,如有其他變更亦須登記。如更名登記、書狀換給登記等。
◎消滅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標的物之滅失而導致其權利因物之不存在或滅失亦隨同消滅所為之登記。如滅失、部分滅失登記等。
◎塗銷登記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如混同、塗銷查封登記等。
◎限制登記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更正登記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其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所為之登記。如信託、信託歸屬登記等。
◎他項權利登記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設定負擔所為之登記。如抵押權、地上權設定登記等。
◎所有權變更登記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所為之登記。如買賣、繼承、共有物分割登記等。
◎標示變更登記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登記等。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辦理之登記。如新登記土地之囑託登記。
◎土地總登記
指依法辦竣地籍測量之地方,於一定期間內就市縣土地之全部所為之登記。
◎附記登記
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就主登記事項予以一部之變更等所為之登記。如更名、住址變更登記、書狀換(補)給登記等。
◎主登記
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如所有權之取得、喪失或他項權利之設定、喪失等登記。
◎土地登記
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信託、喪失及變更情形登載於特定之冊籍或登錄於地籍資料庫,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甲種建築用地
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乙種建築用地
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丙種建築用地
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丁種建築用地
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 GPS)
原為美國空軍為軍事上定位及導航目的而發展,後經美國國防部接管並擴大計畫使其應用於民間定位測量。整個系統共有24顆衛星均勻分布於6軌道面上,衛星軌道近乎圓形,衛星高約兩萬公里,繞行地球一週約12小時,如此可確保在世界上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皆可同時觀測到4至7顆衛星,以利導航及精確定位測量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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